新建住宅小区未按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不予核发《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意见单》。4月11日,记者了解到,由市民政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国土局、市房产局四部门联合印发的《赣州市新建住宅小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用房的建设、移交与管理办法》目前已全面实施,为我市行政区域内新建住宅区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制定了标准。
《办法》要求,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以每百户不少于2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老城区连片改造居民区、棚户区项目和已建成居住(小)区按每百户不少于15平方米建筑面积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且单处用房面积不得少于150平方米,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服务半径应小于500米。建设单位对分期开发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应安排在首期,且不得拆分。
为确保配建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能够为社区群众提供优质方便的服务,《办法》明确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和社区管理服务要设置在有单独通道通行的地上建筑一层或二层,且面向交通便利、便于开展服务和活动的位置。其中,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主要功能房要求建设在日照充足的位置,并与污染源、噪声源及危险品生产、储存等区域保持合理间距。
《办法》明晰了民政、规划、国土等部门的职责。各地县级民政部门会同街道(乡、镇)根据实际情况提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配建意见,分别提交规划、国土部门;规划部门在提出新建住宅小区项目拟供应地块规划条件时,同步提出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的相关要求;国土部门在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方案时,将规划部门确定的社区居家服务设施配建位置、规模、设计标准等规划条件作为土地供应的前提条件,并纳入出让公告和出让须知;在编制住宅小区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时,项目建设单位应同步编制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规划设计方案。在工程规划设计方案、工程验收等环节,对未按要求配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的新建住宅小区项目,相关部门将不予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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